周宁县上海商会的介绍

2024-05-04 16:21

1. 周宁县上海商会的介绍

周宁县上海商会成立于1996年2 月,是福建省县一级首家在上海成立的异地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000多家,创建大型钢(木)材市场60 多个,遍布上海及周边省市。会员主要是由从事钢材、木材、活性炭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企业人士组成。

周宁县上海商会的介绍

2. 宁德市上海商会的商会章程

宁德市上海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宁德市上海商会。英文名称为Ningde Chameber of Commerce at Shanghai (NCCS)第二条 本会是经宁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宁德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由宁德籍投资者在沪兴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改革开放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团结宁德在沪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企业间的横向联系,努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促进沪宁两地经济发展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德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及宁德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福建省宁德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宣传、贯彻我国改革开放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二)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了解会员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和政府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三)通过内引外联和有关投资贸易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发展生产。举办适应会员需要的培训班、讲习班,不断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技含量;(四)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加光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五)加强与海内工商社团和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推进与国际商会接轨的进程;(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经贸活动,加强宁德与上海的联系,促进宁沪两地经济共同发展;(七)组织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积极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感情,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及时为会员排忧解难;(八)办好商会会刊,及时交流商会活动信息;(九)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企业会员指由宁德籍人士投资,在上海市内依法建立、注册、登记,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人会员系指宁德籍在沪从事与经济有关活动的人士。团体会员系指宁德市各县市区在沪商会组织。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讲信誉、善经营、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一)填写、提交本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登记表;(二)提交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三)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四)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按时交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企业会员失去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的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商会的重大事情,情况特殊地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推荐,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监事会第三十一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9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四)列席理事会会议;(五)拟订、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   经 费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一)会费(收费标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二)赞助;(三)投资、创办经济实体收入;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物和会计法规、政策,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和审核。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商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宁德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处理好善后事宜后,向宁德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3. 上海市河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30日于第一届第八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上海市河南商会(河南省驻沪企业协会),英文译名为:Henan Enterprise association in Shanghai,英文缩写为HEAS。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协作,维护本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豫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任务、业务和活动原则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一)任务(1)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2)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落实,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3)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4)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5)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6)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二)业务范围搭建平台、交流信息、咨询服务、提供商机、维护权益、促进协作、扶持发展。(三)活动原则(1)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2)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商会和会员利益;(3)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民主开放、制度制约、行为自律。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凡源自河南籍的在沪人士成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和河南省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的驻沪机构组织,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愿意接受本会制度的制约,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缴纳会费的(以本会会费收缴办法为准),经商会秘书处考查并报会长审核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均可成为本会的会员。第七条 本会设立特邀会员。河南籍的各界知名人士及对商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科研院校、民间团体、经济组织,在其愿意为商会工作地情况下,有资格被聘为本会特邀会员。特邀会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报经本会会长议事会决定聘请。第八条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声明并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商会秘书处收到会员退会的书面声明之时,会员即退会。会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并足额交纳当年度会费的自应交纳会费之日起满一年的,即视为自动退会。被视为自动退会者,会员资格和职务也从应交纳当年度会费之日起即自行解除。本会秘书处可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发布取消其会员资格和解除或免去其担任本会职务的通知和公告。第九条 会员要服从“自主办会”的原则,凡本会有规定程序解决的问题,必须在会内以规定的程序解决。本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会员反映的问题。针对各类问题及时反映交由相关部门(会议)解决,并向反映者告知解决问题的意见。第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会长会决定给予其停止会内权利并劝告退会或除名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犯罪行为的;(二)有损于商会利益或河南形象行为的;(三)违反本会章程和制度规定的;(四)扰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五)违反商会组织程序,擅自向会外发布对本会或会员有恶意攻击、污辱性言词或材料的。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一)权利(1)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2) 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服务;(3)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4) 对本会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5) 有权取得本会编印的会刊及经济、技术和相关项目的信息资料;(6) 有退出商会的自由。(二)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会合法权益;(2) 每年按规定的标准按时交纳会费;(3) 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维护本会团结 ;(4) 关心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5) 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为本会发展会员。第十二条 理事(一)权利(1)参加理事会;(2)参与本会办事机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举;(3)参与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4)免费在本会创建的网站上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执行理事会决定;(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一)权利(1) 参加常务理事会;(2) 免费享有本会项目信息;(3) 参与本会组织的高级培训、交流活动;(4) 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 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2) 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 副会长(一)权利(1)参加会长会议;(2)参选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3)企业纳入本会重点关注对象;(4)享有常务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 执行会长会议的决定;(2)协助会长工作,自觉与商会保持高度统一;(3)履行常务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一)权利(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2)接受会长委托,在会长指定下行使会长的职权;(3)参与本会经贸、投资等洽谈会,可以带团或随团对境内外进行考察;(4)有权参与省、市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5)参与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6)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7)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2)定期提出本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第十六条 会长(一)权利(1)全面负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2)召集并主持本会各类会议和活动;(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4)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5)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和会长议事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6)提名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分支机构、所属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7)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组织制订并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2)组织本会开展各项活动;(3)协调本会内外关系;(4)有义务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5)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理事;(四)制订会费标准和收缴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以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本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四)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和决定授予荣誉会长;(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下属机构设置或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七)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以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方式。理事会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补选,补选的理事须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议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以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方式。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本会另设会长会和会长议事会。(一)会长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会长会是本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就紧急事件、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会员处分决定等召开的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责,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所形成的决议需报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同时,可以处理和决定本会以下事项:(1)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制订会议议程;(2)推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建议名单;(3)制定本会规章制度;(4)确定本会章程修正草案;代理理事会解释本会章程;(5)决定本会会员停止会内权利、劝告退会或除名处分;(6)本会需决定的其他事项。(二)会长议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为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视情况需要可以延后召开或临时召开。会长议事会的职权:(1)决定召开会长会、会长临时会议和会议议程;(2)决定临时改变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议程;(3)决定对理事以上人员的处分建议;(4)决定对外合作事宜;(5)提名授予荣誉会长、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人选;(6)决定对商会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三)会长会和会长议事会的出席会议的人数为应参会人数的1/2以上方能召开会议,表决决议须出席会议人数的1/2以上人员同意方能通过。(四)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五)本会的会议由应参会者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者,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 本会授予荣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各若干名。由本会根据需要、会长议事会决定调整聘请顾问、名誉会长的人员增减。(一) 名誉会长是从特别的知名人士中产生,知名人士是指对商会做出较大贡献的,如参与商会创会工作等,且担任过社会、商会重要职务的各界人士。(二) 顾问是从关心、支持河南建设事业、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德高望重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且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知名人士中产生。(三) 荣誉会长是从对本会做出杰出贡献且具有本会创会会长或者担任本会会长职务连续2届以上的人士中产生。本职务是商会为重大贡献者的最高荣誉奖励,系终身荣誉。(四)荣誉会长可出席本会的各种会议,享有与会人员同等的权利;顾问和名誉会长均可列席本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负责。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本会会长议事会表决通过在下次召开理事会时确认。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工作,对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会议决议;(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根据本会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应协助秘书长工作,并配合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对本会和会长负责。在聘期内为本会常务理事,享有常务理事职权,可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如被解聘或不续聘即职权相应解除。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二)赞助或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五)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一)本会的办公开支和必要的专职人员的工资;(二)组织有关活动的开支;(三)编辑刊物、信息资料费用;(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日常开支、报销,由会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办理,实行财务一支笔制度。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监督,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由2010年1月30日于第一届第八次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河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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