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广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2024-05-04 13:15

1. 陕西省广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陕西省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陕西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经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目的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坚持“热诚服务粤商、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驻西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须为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者(包括与广东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陕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发展部初审;会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交当年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员缴交本年度会费的时间。在3月31日前会员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缓交或分期缴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交或分期缴交。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审议,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审议;  (六)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通报。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得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按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解决或处理商会日常重要事务;  (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商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确定;  (三)处理应急及其他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第四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聘任制。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商会财务制度规定对商会的财务收支审批;  (五)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授权主持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商会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五)对商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与评价,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罢免建议须得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等职务,聘请关心和支持商会工作、热心为粤商服务的各方知名人士担任商会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  (一)向会员大会提交换届大会议程;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商会机构选举办法(包括差额选举及选举方式等内容);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经本届理事会通过的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含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的候选人);  (四)对各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在换届会员大会上说明对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和推荐情况;  (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如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时,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能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商会常务理事会;  (八)由监事长、监事组成商会监事会。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一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陕西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广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2. 陕西省福建商会的介绍

陕西省福建商会,成立于2003年5月。七年来,在陕闽两省政府领导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下,商会秉承“政企桥梁、闽商之家”的办会理念,传承闽商精神,追求卓越的服务品质,积极引导会员企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商会积极探索资源整合的新途径新方法,深化服务职能,搭建了以陕闽省际间投资创业平台为目标的发展构架。

3. 福建省湖北商会的商会章程

 福建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英文缩写:FJHBCC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闽湖北籍人士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 及在闽湖北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高层商务人士、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强化鄂闽交流、增进两省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鄂闽经济发展做贡献,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 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会员依法经营;(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会员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福建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强化会员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促进会员科学持续发展;(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六) 为会员联络提供科技、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评估、管理、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七) 开展会员及乡亲联谊活动;(八) 为鄂闽两地经贸交流及人员往来提供后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符合本会性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团体会员提交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证照,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历及有关证书;(三) 申请入会须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四)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五) 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并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终止事宜;(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决议须经2/3以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 身体健康、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热心本会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五) 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及理财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湖北商会的商会章程

4. 北京陕西企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2010年9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北京陕西企业商会。第二条本商会由陕西籍驻京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诚信、合作、奉献、发展”,即遵纪守法、恪守诚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商会会员间以及商会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与海内外各界积极共享商会资源,寻求共赢;为商会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为首都和陕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树立“秦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本商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街7号。第二章职能第六条本商会的职能范围:(一) 向会员及时传达国家及行业的政策信息,介绍京陕两地的政治、经济动态,为陕西经济发展和首都繁荣服务;(二) 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三) 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引导企业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协助政府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四) 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联谊交流等活动,加强商会会员间以及商会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五) 通过商会网站、会刊等媒体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报道商会动态、优秀的会员企业以及对商会会员有价值的资讯,促进本商会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商会会员企业提供商务咨询、市场信息、科技知识、法律援助和人才信息等服务,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为会员排忧解难;(七) 积极推荐会员企业进入各级人大、政协、青联、工商联等组织,为会员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公民形象服务;(八) 组织会员开展讲座培训、专题研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乡情友情,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九) 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打造“秦商”良好社会公益形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第八条承认本商会章程、参与商会活动、执行商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履行会员各项义务的在京陕籍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加入本商会。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并履行商会会员义务;(二) 承认并拥护本商会章程;(三) 在京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且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以及陕西企业在北京的分公司或其驻京办事机构等。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 拟入会者提交入会申请及可证明其资质条件的证件资料;(二) 秘书处进行资格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三) 秘书处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不予批准的,退还申请资料,予以批准的,发给会员证,并登记入册。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依照规定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三) 依照规定获得商会的相关服务;(四) 对商会工作建言献策的权利;(五)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六) 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商会章程;(二) 执行商会决议;(三) 维护商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四)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五) 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如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一)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严重侵害本商会合法权益的;(二)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严重侵害本商会其他会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三) 受到刑事处罚的;(四)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除名的情形。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第十六条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一) 制定、修改本商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通过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审查,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选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第二十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审议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职务人员的聘任;(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审议通过《会费收取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十) 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讨论决定授权决定的其他事项;(十二)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审查同意,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法律及本商会章程,道德品质良好;(二)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 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 热心本商会工作,愿意为商会贡献力量,在会员中具有威信和凝聚力;(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理事会、理事会,审查商会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商会发展尽心尽力;(二) 检查执行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缴纳会费并为商会积极筹款;(五) 积极主动协调商会及其会员企业与政府、社会各界的关系,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六) 商会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本会设若干名誉会长、顾问等。第三十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也可根据会长的具体授权,代行会长的一部分职权职责;常务副会长应积极履行交缴会费、为商会筹款、遵守章程等义务。第三十一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商会工作,交缴会费、并积极筹款。出席会议,积极参与、承办或联合承办商会活动,在商会各项工作中为理事和会员做出表率。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等组成,秘书长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领导秘书处日常事务。秘书长的职责:(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起草、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理事会、理事会决定;(四) 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三) 监督商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本商会章程以及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 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 对本商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六) 对本商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筹款;(四) 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 利息;(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商会制定会费交纳标准及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六条经费的管理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组织的财务审计,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七章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9月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陕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目前,商会已成为福建企业来陕经商的咨询点和落脚点。商会优质服务于会员的良好信誉,组织会员积极参加陕闽两省一系列的经贸活动,回馈桑梓服务海西建设的一系列工作,深得陕闽两省政府和企业的好评,被陕西省政府、商务厅评选为“外省区市驻陕优秀单位”、“优秀商会”。商会不断完善自身制度建设,严格遵守章程规定,坚持民主办会、公开办会的原则,已有会员1000多人。商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巩固和完善招商平台,积极协助福建省政府经贸代表团连续七年参加“中国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连续七年作为陕西省政府代表团工作组副组长单位组团参加“9.8”厦门中国国际贸易洽谈会,扩大陕西各地市在全国的招商投资影响。引导会员紧紧把握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关天经济区等战略规划的机遇,积极投资低碳、环保等新兴行业和高科技行业,带动当地经济产业走可持续发展,七年来共累计投资金额超1000多亿元,使众多福建企业实现了多领域、多层次的快速发展。现在,富平、华阴、安康等多个县市里巳出现了“福建客商群体投资现象”。商会积极把握两省各自突出的优势,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方科技成果与转化的平台,连续五届组团参加了福建“6.18”科技成果交易会,并在福州、厦门等地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座谈。五年来促成科技对接项目90多个,签署落地项目合同20余件。目前已经产生经济效益超过50多亿元。2010年,商会与泉州市科技局在泉州市建立科技转化基地,建立了科企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推动更多产业技术联盟的形成,创建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要素有效整合的平台。商会积极引导和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创新办会的思路为会员提供发展平台,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商,切实解决会员企业的困难,做大做强闽籍企业。2010年,商会在高陵县泾河工业园建设“西安西部工业物流园”项目,为在陕闽籍建材行业企业解决了生产工厂和仓库的问题,为行业聚集,做大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商会为会员企业解决融资贷款问题,先后累计解决近5亿元的资金贷款。2010年,商会实施人才服务中心人才库项目,人才服务中心已向会员企业推荐人才达300多人次,有效地解决了会员单位的人才需求问题。商会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全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提供多项法律服务。先后出面为会员企业和老乡维权数百起,有效地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邀请职能部门为会员企业作关于政策法律、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和座谈。2009年10月份,成立了陕西省福建商会沙县小吃分会,当即妥善处理了严重干扰了沙县老乡正常经营的突发事件,保障了会员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受到了沙县县委、县政府和沙县小吃乡亲的赞赏和肯定。此外,商会为广大会员在工商、税务、广告、审计、法律咨询乃至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高品质低价格的全方位服务,还为会员和在陕各地闽籍商会提供了车辆保险、酒店服务、订购飞机票、火车票等服务,为会员出差、返乡提供方便,使广大会员在商会的关心下无忧经营。商会倡导社会责任,积极参加社会光彩事业活动。连续五年为城固县董家营小学100名贫困生捐款,在秦岭山创建商会绿化园,几年来共植树 1000 多棵。积极组织会员企业为汶川、玉树、福建南平、陕西渭南、安康等地自然灾害捐款超300万元。2010年7月,会长庄铭聪向潼关县灾区捐款100万元,副会长陈永川向安康灾区捐款20多万元。商会将继续以服务经济为主题,充分发挥自身机构多元化,功能多样化,经营灵活的优势,坚持在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分析新形势,更新观念,多谋新思路,多出新举措,适应新要求,认真总结经验,改革创新,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着眼长远,面向未来,走科技兴会、创新兴会、可持续发展之路,为家乡和驻地经济建设发展牵线搭桥,为会员企业的发展壮大多做贡献。

陕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6. 山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西省福建商会(英文译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FCCSP)。第二条 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山西省境内常住或长住从事商业活动的闽籍公民为主体,团结闽籍在晋地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驻晋闽籍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营销市场,促进闽晋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增强国力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04座。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晋闽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任务职能业务范围是:(一) 对成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成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成员的法制意识;(二) 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三) 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四) 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成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五) 为成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成员之间,成员与山西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六) 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成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七) 为成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八) 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九) 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十) 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成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系闽籍驻晋的工商企业,或闽籍驻晋的工商业经营者及闽籍的参与经营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年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构和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99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陕西商会的成立

陕西商会是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和3700多万三秦儿女的大力支持下成立的。加强交流、互通有无、合作共赢是各地陕西商会的重要使命。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桥头堡,陕西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各地陕西商会注重于整合现代秦商在各地的各种资源,加强与当地政府、兄弟商会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凝聚智慧和力量,发挥陕西在技术、人才、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整体优势,对接各地“四个中心”建设的历史发展机遇,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陕西商会的成立

8. 陕西商会的商会的宗旨是

为陕各地其他省经贸往来、经济交流、招商引资,积极做好工作;为在外的陕企陕商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搭建好“对接”的平台,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协助政府职能部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努力维护好陕企秦商的合法权益;为密切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使商会真正成为陕企陕商之家。目前,在外陕西人达百万万人,,创办企业上数十万家,主要分布在:建筑装饰、机器制造、电子电器、医药化工、生物科技、烟酒茶叶、食品餐饮等行业领域,产品在当地的覆盖率达35%以上。商会结合陕企秦商实际,在西安区域内先后成立了箱包、服装、电子、汽配、食品、装饰6个行业分会;印务、饮食、建材、防水、物流、鞋帽等分会正在筹建之中。